成都规范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成都轨道交通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19〕64号
在蓉各轨道交通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有效贯彻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37 号)和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行规〔2018〕3 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前期保障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核实,并填写《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交底表》(附件1)。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周边建(构)筑物可能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制定专项保护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附件2)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二、坐实专项方案审批流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实施。
三、落实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一)、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技术审查通过后施工图,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审批通过后,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专家论证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填报《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3)到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抽取专家,专家应在成都市住建局轨道交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二)、专家抽取后,施工单位应携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专家抽取告知书》(附件4)在2日内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召开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
(三)、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5)、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 6、7),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同时将论证报告以PDF格式传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审查确认后(附件 8)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四、狠抓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附件9表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件9表二)。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参照附件10),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四)、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五)、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六)、危大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等责任主体单位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11),并记录存档。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质量管理部门人员;
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4.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附件12),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七)、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