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根据办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要牵头单位,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等对各市县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提请省政府同意后,移交有关部门问责。
各市县政府是落实联合验收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实施联合验收工作,确定本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作为牵头单位,授权政务服务机构设置综合窗口,并制订“联合验收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方案”,明确联合验收责任事项、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等。
按照要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本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联合验收程序合并办理。
市县政务服务机构负责设立综合窗口,同省级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数据对接,加强与部门(单位)、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做好联合验收“一口收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工作,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08.06 穹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