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东深圳、江苏常州开展绿色建造试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绿色建造试点工作的函
湖南、广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推进绿色建造工作,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绿色建造试点工作。
请你们按照《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地区做好绿色建造试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