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鉴定须有注册岩土、结构师签字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鉴定工作管理

(一)鉴定内容。根据房屋建筑鉴定委托人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及其构件、局部开展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对房屋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可作为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房屋建筑鉴定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三)能力要求。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检测机构应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2.经营性房屋建筑和主体结构3层以上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检测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牵头联合工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共同开展鉴定活动。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所鉴定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二、进一步明确鉴定工作程序

(一)规范鉴定委托行为。鉴定委托人应委托具有上述资质和能力条件的检测机构、设计单位开展鉴定工作,并如实提供房屋建筑相关基本信息、档案资料、历史使用情况等。

(二)严格鉴定工作流程。检测机构、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开展鉴定活动:初步现场调查;编制鉴定方案;严格按照鉴定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开展详细现场调查、检测和结构分析验算;出具鉴定报告(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等)。鉴定报告由检测机构、设计单位相应的检测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等签字确认,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对设计单位参与联合鉴定的,还应附上设计单位注册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结构分析报告。

(三)加强鉴定档案管理。检测机构应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按受理委托顺序编号。检测机构在出具报告后,应及时将鉴定活动相关资料归档并长期保存,保证检测数据、结构分析等资料的可追溯性。在系统功能完善之前,检测机构线下出具鉴定报告,系统完善后,及时将线下出具的报告补录入系统。

(四)及时应急处置。检测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使用的情形,应第一时间报告鉴定委托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鉴定报告中提出相应处置建议,及时将报告上传至“智慧房安”管理平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对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检测机构、设计单位立即整改。

(二)明确房屋各方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鉴定过程管理,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设计单位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伪造、篡改鉴定报告。

(三)强化鉴定主体责任。承担房屋建筑鉴定的检测机构和设计单位,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要求,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违法违规鉴定活动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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