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工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工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细做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安质监总站发布相关工作提示,具体内容详见:
1、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
(一)研判辨识。施工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市安质监提示〔2023〕9号)中的有限空间定义,对工地是否存在有限空间进行研判,对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参数和特性,制定相对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监理单位应对风险辨识情况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复核。
(二)教育交底。施工单位应针对本项目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对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的正确使用等。教育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参加的人员应签字确认,未经教育交底的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条件验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有限空间的作业条件开展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教育交底、通风措施、气体检测、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现场监护等内容,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四)通风检测。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原则,应先对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通风,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通风结束后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检测应从出入口开始,沿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的方向进行。垂直方向的检测由上至下,至少进行上、中、下三点检测,水平方向的检测由近至远,至少进行出入口近端点和远端点两点检测,应至少检测氧气、可燃气体、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等,其中氧含量应在19.5%~23.5%之间,硫化氢含量应低于10mg/n3,一氧化碳含量应低于24ppm,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2、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
(一)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告知牌,内容包括警示标志、存在的危害因素、防控措施、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应急电话等内容,防止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误入。
(二)劳防用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防用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或安全绳,必要时应随身携带便携式有害气体和含氧量检测报警设备,同时应设置牢固安全的逃生通道。当有限空间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
(三)过程监测。施工单位应保持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持续通风,同时对作业场所中的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或者定时检测,定时检测应每30分钟至少检测一次,当检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经重新检测评估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现场监护。施工单位监护人员应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不得擅离职守。监护人员要跟踪作业人员的作业过程,与其保持信息沟通,发现有限空间气体环境发生不良变化、安全防护措施失效和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采取措施协助作业人员撤离,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3、有限空间作业完成后
施工单位应将全部设备和工具带离有限空间,清点人员和设备,确保有限空间内无人员和设备遗留后,关闭出入口,解除本次作业前采取的管控措施,恢复现场环境后安全撤离作业现场。
4、应急救援
施工单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内容纳入应急预案中,当发生中毒窒息等突发事件时,应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救援。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救援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正确佩戴、使用合格的呼吸保护器具、救援器材,严禁救援人员在未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进行施救。
5、监督检查
各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受监项目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在日常监督中将有限空间作业纳入检查重点内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落细安全措施,对未按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