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项目担任!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情形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工程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建设单位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经验或拥有专业化管理团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
(一)依照审批权限,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中包含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内容;
(二)政府投资项目,依照批准权限,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企业投资项目,依照批准权限,经投资主体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其他
第八条部分内容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宜采用总价合同。
第十一条部分内容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部分内容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部分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立暂估价,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
第二十条部分内容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可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单位加盖公章)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791-86288682
电子邮箱:jxzbb12345@163.com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0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工程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建设单位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经验或拥有专业化管理团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
(一)依照审批权限,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中包含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内容;
(二)政府投资项目,依照批准权限,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企业投资项目,依照批准权限,经投资主体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
1.明确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1)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2)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以及室外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2.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BI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设置加分条件。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并报各级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且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报建设单位确认。经确认后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可作为中间计量和竣工结算依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大中型且工艺复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少于30日。建设单位设置的投标截止时间,必须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评估要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方案、业绩、荣誉、信用等,其中投标报价评分权重不得低于40%。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评审阶段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推荐所有合格的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专家评委库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组成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荣誉等相关要求的,参照我省现行的《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企业资质和施工业绩等设置的通知》(赣建招标〔2013〕15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招〔2017〕1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明确牵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立暂估价,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条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可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