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即日起,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注册执业资格者优先入选!

9月25日,吉林省住建厅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吉建规〔2024〕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廉洁自律。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近3年内未受到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管理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六)长期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优秀外阜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入选专家库;

(七)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可根据业务能力适当放宽选聘条件,但应能够保证深入现场,具备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分为危大工程类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第七条 危大工程类专家,根据专业特点分为10个专业组。分别为: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人工挖孔桩、钢结构安装和安全管理专业组。第九条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根据检查类别,分为5个专业组,分别为: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起重机械和临时用电专业组。


 
 

吉建规〔2024〕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技术人才作用,提高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技术人才作用,提高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专家的聘用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省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管理、监督、考核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市(州)”)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专家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经省住建厅或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入库遵循公开选聘、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分类及职责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分为危大工程类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

第七条 危大工程类专家,根据专业特点分为10个专业组。分别为: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人工挖孔桩、钢结构安装和安全管理专业组。

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中未列专业的论证,由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危大工程类专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二)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提出专家建议;

(三)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抢险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五)根据评审专业要求,参加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咨询工作;

(六)为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特殊工艺、新技术等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和专业指导服务;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根据检查类别,分为5个专业组,分别为: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起重机械和临时用电专业组。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安全检查;

(二)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整改提出专家建议;

(三)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抢险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参加事故调查;

(五)其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三章 专家选聘和解聘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通过公开选聘、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

个人申请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无单位人员应经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推荐,退休人员也可由原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所擅长的专业相符合,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相关材料。具备条件的专家可同时申报危大工程管理专家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专家,每类专家所报专业组不得超过3个。

第十三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廉洁自律。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近3年内未受到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管理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六)长期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优秀外阜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入选专家库;

(七)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可根据业务能力适当放宽选聘条件,但应能够保证深入现场,具备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选聘专家的程序包括:

(一)发布选聘通知。省住建厅在厅网站发布选聘通知,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方式、流程和所需提交的资料等;

(二)入库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并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推荐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征得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省住建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三)资格审查。省住建厅通过对专家申报资料及能力综合评定,确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入选专家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签署承诺书。入库安全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由本人签署《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承诺书》;

(五)发放聘书。省住建厅对省专家库所有入库安全专家建立档案、颁发安全专家证书,专家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各市(州)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满三年后经过审查合格,可继续入选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权利包括:

(一)接受邀请,担任相关专家;

(二)参与安全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研究;

(三)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享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除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负有直接责任外,不因提出专家意见而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六)专家可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与其职责相关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服从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三)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和安全咨询服务;

(四)参加专家活动时,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公正廉洁,主动或应相关方申请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五)专家应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自己的专家行为、后果负责;

(六)应自觉维护安全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严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七)积极配合完善个人信息档案库;

(八)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库实行全省资源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需要专家时,可在专家库中选取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

其中,危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应按照危大工程专业,从设区的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其中省级危大工程类专家不少于2人),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同一专业不能超过3人,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涉及其他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严禁专家跨专业参加论证会。论证报告需附专家证,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论证结论负总责。

第十九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工作存在下列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专家将给予告诫或暂停专家资格。

(一)在从事专家活动中擅离职守,不遵守工作纪律的,给予告诫;

(二)专家存在与工程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给予告诫;

(三)以专家身份跨专业参加论证会,未履行基本论证程序,未组织论证会直接签署论证意见等情况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告诫或暂停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专家资格。

(一)专家一个任期内,累计告诫3次的,或累计暂停专家资格达18个月的;

(二)在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工作中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在专家活动中收受检查对象财物或好处的;

(七)未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无特殊情况,拒绝接受派遣超过3次且两年内无专家活动行为的;

(九)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举报,被证实存在不良行为的;

(十)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违反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原因取消专家资格的,不得重新申请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身体情况、年龄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相关工作,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同时清退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家信息档案,按不同专业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完成效果、业务水平、工作表现等)、履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内容,作为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

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住建厅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告知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每年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情况及专家活动行为进行督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住建厅原安全专家库内的专家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评定进入新组建的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细化本地区的专家库管理办法,并将专家名单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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