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行业调解处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行业调解处理办法


(试行)

2019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业内会员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公正解决会员之间发生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秘书处总体负责行业纠纷调解,具体工作由产生纠纷的会员单位所属分会开展。

第三条 秘书处及各分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为服务宗旨。

  第四条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行业纠纷调解制度;

  (二)组织开展行业纠纷调解工作;

  (三)开展行业纠纷调解方面相关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四)协调对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

  (五)履行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职责范围包括:

         (一)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委

托,组织案件调解;

  (二)接受当事人申请,组织案件调解;

  (三)协助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四)负责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工作和业务交

流;

  (五)组织或承担调解过程中需要实施的其他工作;

  (六)办理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调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纠纷调解业务,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聘请非专职工作人员(驻会人员),非专职工作人员(驻会人员)由秘书处决定,并按照协会非专职人员(驻会人员)要求签订工作协议,其交通、工作餐等有关待遇,参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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